国际讲座

律师与黑客 | #8 反网络抢注,域名之争以及互联网治理

时间:2020.6.4
讲者:顾紫翚 
整理:蒋雨航
编辑:房梓 
校订:顾紫翚

中国美术学院跨媒体艺术学院网络社会研究所 

2020.4.16-7.2 

精修网络课程整理

十二周课程,每周一堂,每堂三小时(以内),线上进行(讲授与课堂讨论)

课程大纲 https://www.caa-ins.org/archives/6453

就像指南针、火药和印刷术一样,互联网的出现不仅彻底改变了人类信息传递的方式,也从更深层次、更广领域促进了群体组织结构和意识形态的的变革。但是,我们今天所看到的互联网并非一蹴而就:从用于军事目的的阿帕网的诞生,到万维网的出现和普及,再到大规模的产业互联网的落地,除了技术人员之外,学术、商业、工业、政治等各行各业的人都在其中大显身手,共同塑造了当今的互联网。其中,立法者和法律工作者也在推动和引导互联网的发展方面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如主张代码应等同于言论,因为受到宪法修正案保护,以及要求使用者将修改后的衍生作品以同等的授权方式释出以回馈社会的著佐权等等,无不彰显了法律工作者的创新与智慧。

意大利著名历史学家和哲学家贝内德托·克罗齐曾说过,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通过系统的回顾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其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立法与司法上的演进,有助于我们认识文化与社会变迁的规律,总结提炼其中的经验与教训,无论是对我们应对当下的时代挑战,还是化解未来可能面临的困境,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接下来的课程,主要讲从互联网的诞生后衍生出来的新东西。比如:没有互联网之前,没有域名,没有邮件,也没有超链接,从新诞生的东西里会出来新的法律问题。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实际上出现在工业互联网之前,当时有各种各样有意思的官司,为整个互联网治理奠定了基础。但是工业互联网出来之后,大家都只顾着赚钱,没有人关心打官司的问题了。到现在为止,法律已经比互联网的发展延迟很长时间,所以会有一些问题等着大家意识到需要去解决。今天讲反网络抢注,这个概念比较好理解。我去注册一个别人的域名,到时候再卖给别人这样一个概念。

我们会先讲一下域名是怎么来的,一些很基础的知识,之后再讲域名里面出现了什么样的问题,之前是怎么管的,在此基础上,又出现了什么类似的问题?先从阿帕网讲起,1969 年 10月 29 日,第一条信息在阿帕网 (ARPANET) 上成功发送。最早的阿帕网只有四个节点,但随着接入阿帕网电脑数量的增加,需要一个更有效的系统来管理和维护整个网络中的信息传输。1972年,美国国防信息系统局(U.S.Defense Information Systems Agency)创建了互联网分配号码管理局(IANA)。IANA负责为连接到网络的每台计算机分配唯一的“地址”(即IP地址)。

随着越来越多普通用户开始接入互联网,这就需要一个更简单、更容易记住的系统。1983年,保罗·莫卡派乔斯(Paul Mockaptris)发明了域名系统和域名解析服务,满足了这一需求。从那个时候开始,就不需要再记住IP地址是什么了。接下想讲一下域名是怎么样分级的。根域名:所有域名的尾部都有一个根域名。如 www.baidu.com 实际上应该被写成 www.baidu.com.root。因为根域名.root对于所有域名都是一样的,所以平时是省略的。顶级域名:国家及地区双字代码顶级域:如cn,us,fr等等;通用顶级域:如 com,gov,org 等等;子域名:二级域名:如 google.com google;三级域名:如 zh.wikipedia.orgzh 。1985年3月15日,位于马塞诸塞州的一家计算机制造商Symbolics 注册了世界上的第一个域名 symbolics.com。2000年,域名运营管理机构威瑞信(Verisign)发布了2019年第四季度的域名行业简报数据显示:到2019年底,全球顶级域名注册数达到3. 623 亿个。

1995年,在对互联网进行私有化时,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授予了 network solutions 网络咨询公司为注册而收费的权利。当时注册一个域名两年的价格为100美金。最早的互联网是军用的,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国家行政机构授权的那种半官方组织运行,互联网当时一直没有私人参与,后来因为人人都上网,政府才下放了权力。所以在那一年,美国国家基金会就把整个管理域名注册的任务交给了一家私有公司,私有公司要赚钱,开始对注册域名收费,当时注册域名价格是两年使用权,大概100美金,但你要是注册一个 .com 域名,可能会比这个贵。这促进了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公司涌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册自己的域名,开始使用互联网。

私有化也带来很多问题,其中一个是网络抢注。域名抢注(英语:Cybersquatting)是指抢先一步去登记含有著名企业或名人商标的互联网域名后,再高价卖给该企业或名人以赚取暴利的行为。这来源于英文单词 squatter ,指的是在没有合法权利要求的情况下居住或占用他人财产的人。在互联网发展早期,大多数企业对互联网上的商机并不了解。因此,一些人可能会先把知名公司的名字或相似名称注册为域名,目的是把这些域名卖回给这些公司,或者借助这些知名公司的名气发展自己的业务。美国有一个法律原则叫做 adverse possession ——如果你占用屋子时间够长,就可以自动成为屋子所有者。一般来说是5年到10年的时间,这得看各州的法律,可以自动成为这块土地或者屋子的所有者或者自动成为他租客。据我所知在国内没有,这个目的主要是社会资源使用率最大化,美国传统财产法是有这个原则的。为什么当时网络抢注会泛滥,是因为在互联网发展早期,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网上有商机,现在大家都知道,做电商可以怎么样,这一套我们都已经非常熟悉了。但当时大家不知道,很多人会想网络有什么用,马云第一个公司做的中国黄页,那时候他去跟政府推销,政府的人就觉得为什么要做黄页,把这个东西放到网上有什么用。首先他们肯定不知道互联网是个什么东西,当时真的去尝试互联网的人并不多。但是有一部分人很早就意识到,互联网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是社会不可缺少的工具。就跟比特币一样,有些人可能10年前就买了比特币,现在就成亿万富翁了。

有一部分人去创业,比如 Facebook、Google、雅虎这些,别人觉得可以先注册其域名,等这些大公司反应过来再把这个域名卖给他们,或者是借着大公司名气做自己的事情。这就涌现了一批对于网络抢注的诉讼,他们都想要夺回自己的域名。当时域名还不在商标法的保护里,那时候没人想到它会受商标法保护。所以当时打官司,只能从之前发生过的事情里面找依据。于是就有人想到了电话号码的管理。以前商户为了营销目的会特别向电话运营商申请一串与其业务或公司名相关的、较为容易记住电话号码,叫做 Vanity Phone Number。例如 UPS 的电话号码就为1-800- PICK-UPS(1-800-742-5877)。长期以来,1934年通讯法一直禁止储存、囤积或倒卖 Vanity Phone Number。此外,Vanity Phone Number 也受到商标法和不当竞争法的保护。

之后就出现了反网络抢注第一案:Intermatic Inc. v. Toeppen 。当时原告 Intermatic 公司是联邦商标“Intermatic”的所有者。被告是伊利诺伊州的居民,他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注册了域名 intermatic.com,并在上面运行了一个网站,里面放了一张Champaign 的城市地图。当被告拒绝自愿将域名让与原告时,原告对被告提起了诉讼。商标淡化(Trademark Dilution)的要求:必须是著名商标,例如可口可乐、麦当劳之类;必须被用于商业用途;商标的可识别性被减弱(Blurring)或被丑化(Tarnishment)。著名商标这个没有问题,商标可识别性被减弱这个也没问题,这个案子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被告拿着这个网站基本啥都没干,算不算是商业用途。法院的结论是,被告对商标的使用是商业性的,尽管该网站只展示了一张地图,没有销售任何产品,意图出售 intermatic.com 域名进行套利的行为已经构成商业用途。

为了系统性地解决互联网上泛滥成灾的恶意抢注问题,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反网络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根据反网络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注册或贩卖的域名: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者类似至混淆性的程度,被告“有从商标中获利的恶意意图”。这个声明的难度就低很多,不需要再证明商业用途了。1998年10月,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成立,并负责全球范围内互联网协议(IP)地址的空间分配、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等等。ICANN是从美国商务部独立出来的部门,他自己声称自己是非政府的公立机构,实际上是从美国商务部划出来的。ICANN成立之后,通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PR)。相比起ACPA,UDPR可适用于国际范围内的域名争议。商标权人如果想要主张域名侵犯商标权而应予注销或转让给商标权人者,可以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起投诉,如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美国国家仲裁协会等等。如果投诉人的投诉得到支持,会得到 “注销域名”或“转移域名”的裁决(但不涉及经济赔偿或者法律禁令)。这种解决政策的好处是如果裁决下来的话,可以把域名直接划得域名,比较方便。但它是不涉及经济赔偿或者是法规禁令的。有些人会觉得自己的名誉受损,他除了想要把域名注销掉,还可能想要钱。但是要走这条路的话,经济赔偿是不要想的。

Facebook等社交网络的个性化域名(Vanity URLs

TwitterInstagram等社交媒体上的井号标签

Apple Store的开发者账号

接下来会是什么?

虽然域名的问题解决了,随着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的发展,新形式的网络抢注也诞生了。第一种就是在网站中使用竞争者的元标签(metatag)。元标签主要是用于搜索引擎优化的。有些公司搜索引擎开始火起来之后,另一些公司就开始做搜索引擎优化,想让大家多搜到我的东西。有些公司它有坏心眼,他可能发现竞争对手卖得好,就在自己的网站元标签里面加竞争对手的名字。这样子搜到竞争对手的时候,可能也会搜到自己的网站。相当于是把本应该属于你竞争对手的一部分流量,引到自己的网站上来。有三个非常有名的案例,感兴趣的话可以去看一下。第一个是关于赌场的 Aztar Corp. v. MGM Casino ;第二个是色情网站 Aztar Corp. v. MGM Casino ;第三个Promatek Industries, Ltd. v. Equitrac Corporation。基本上都是在这个网站里面的源代码里面用了竞争对手原标签,给自己的网站引流。当时这三个案子,法院全都是判说不行,这种引流做法是绝对不可以的,这从某种程度上也是侵犯别人的商标。

第二种新形式的网络抢注,就是在社交媒体上冒充名人注册账号,这个应该还是很常见的。关于这件事有个非常有名的案子,但这个案子最后和解了,叫做 La Russa v. Twitter, Inc。这个是社交媒体网络抢注第一案。圣路易斯红雀队(棒球队的经理)Anthony La Russa 发现有一名未知的 Twitter 用户在 Twitter 上以其名义注册了账号并一直在发布与红雀队相关的内容。在寻求 Twitter 删除账号无果之后,Anthony 对Twitter 提起了诉讼。这个事情也导致了一些社交媒体开始采用实名认证。

还有没有定论的新形式网络抢注,第一个是Facebook的个性化域名。有些名人他喜欢把Facebook账号改成自己的名字。但如果你是抢注了我的名字,从侵权角度来说,目前为止还没有定论,但应该是属于侵权的。

第二个是Twitter、Instagram等社交媒体上的井号标签。这个很常见,比如有些网红很喜欢去蹭品牌热度,他会发一条微博,并打上名人的井号标签。实际上就是蹭人流量的行为。我知道有法学讨论说理论上来讲,不一定是侵犯别人的商标,但是没有经过别人允许。这个事情如果按照元标签的那些案子来判,实际上应该也是不允许的。美国目前为止对这一块,睁一只闭一只眼,还没有相关的诉讼。

第三个是抢注 Apple Store 的开发者账号。有些人去抢注苹果开发者账号,等着别人过来买它,就跟当时抢注域名一样,但苹果开发者账号又不算在商标里面,也不算在反网络抢注消费者保护法里面,目前没有定论。可以想象一下接下来会是什么。我们现在用这种各种各样的 APP 或者网站,很多网站都有注册系统,它需要注册一个账号。如果你真的以别人的名义注册账号,到底会怎么样?到底是不是最后会变成网络抢注的监管范围,实际上现在难定论,只能说拭目以待。